新華社西寧7月27日電(記者李寧)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肖玉海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肖玉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九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九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肖玉海利用擔任青海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在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委托貸款、銀行攬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14萬余元;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肖玉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未經青海省信保集團公司董事會決議,個人決定以青海省信保集團公司名義將公司資金多次違規出借給相關單位進行營利活動,出借資金共計人民幣1.5億元;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肖玉海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工作程序規定及公司章程重大決策事項規定,在未對相關企業進行盡職調查、未對反擔保抵押物進行評估及未落實抵押物等情形下,仍要求青海省信保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相關工作人員違法違規為相關公司辦理貸款擔保等業務,截至2020年11月27日,造成青海省信保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6478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玉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青海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肖玉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肖玉海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玉海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玉海犯數罪,依法對其實行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肖玉海的親屬積極退繳涉案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據法律相關規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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