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西北網/鑫報訊12月5日,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城關大隊查獲了一起使用超分駕駛證上路的違法行為。警方提醒,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駕駛人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在性質上屬于駕駛資格中止后的無證駕駛行為。
12月5日上午,城關交警大隊民警在通渭路檢查一輛小型普通貨車,雖然駕駛員出示了駕駛證,但民警通過后臺查詢時顯示該駕駛證因超分已停止使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證超分屬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詢問過程中,駕駛員對自己的駕照超分一無所知,聲稱駕照一直在自己身上裝著并沒有處理違章,最后民警先依法對駕駛員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隨后將駕駛員帶往大隊進一步調查處理。
交警部門特別提醒,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駕駛人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在性質上屬于駕駛資格中止后的無證駕駛行為;在適用處罰上,依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按照未取得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規定適當從輕處罰。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自己駕駛證已經超分的問題不容小覷,不要抱著僥幸心理繼續駕車。另外,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因此,公告駕駛證停止使用,必須要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接受考試通過的話,問題就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