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化管理
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監督考核 存在嚴重問題將暫停或取消定點資格
大西北網訊 11月13日,記者從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管理,近日蘭州市醫改辦、蘭州市衛計委、蘭州市人社局聯合下發了《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實施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3年。
《實施細則》從定點醫藥機構的確定、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監督與考核等方面對城鄉居民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管理進行了規范要求。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定點醫藥機構實行協議化管理,協議內容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和標準、醫保醫生監管、費用審核管控及違規責任追究等。其中,醫療機構經審查達到定點醫療服務要求的標準后,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由市級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經辦機構管理機構與之簽訂服務協議,其他機構根據屬地化管理,由縣區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經辦機構管理機構與之簽訂服務協議。零售藥店經審查取得服務資格后,由縣區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經辦機構管理機構與之簽訂服務協議。原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和原城鎮居民定點醫藥機構須重新簽訂服務協議。
各級醫改辦會同人社、衛計部門對轄區內定點醫藥機構進行監督考核,對監督考核中出現問題的單位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市、縣醫保經辦機構管理部門終止服務協議、暫?;蛉∠涠c醫療機構資格,同時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張云文)